医保患者门诊就诊须知
2021-09-18 16:14:27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信息科/未知
1. 医保患者门诊就医时,应出示“医疗保险手册”(已发放社保卡的患者应出示社保卡),医师使用“医疗保险专用处方”,自费药品应单开使用自费处方。 2. 根据病情治疗、用药,开药量执行急诊不超过三日药量、慢性病不超过七日、行动不便者两周;患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,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,药量不超过一个月。 3. 每张处方西药不超过5种、中药不超过3种。 4. 门诊收据需附有明细清单(包括药费、化验、检查和治疗等)。 5.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,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“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”,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。 6. 患以下三种特殊疾病: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、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肾透析特殊治疗时,需由定点医院出具“疾病诊断证明”,并填写“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”,报区、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。费用视同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,并在门诊特殊病收费窗口交费。 7. 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、治疗时,单项检查、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先负担8%;单项费用超过500元(含)的贵重医用材料(含一次性医疗器械、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)个人先负担30%。 8. 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“需个人部分负担”的药品,个人先负担10%;凡注明“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%”的药品,个人先负担50%;凡注明“限门诊使用”的药品,仅限门诊使用;凡注明“适”字的药品,必须在此适应症(或病种)范围内使用。 9.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,费用由个人自费。 10. 门诊需外购药品时,持医生处方到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,然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,方可报销。 11.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,其住院前留观7日的医疗费用,按住院比例报销。所有单据交单位到区医保中心报销。 12. 在一个年度内门、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,在职职工报销 50%;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,不满70周岁的报销比例为70%, 70周岁以上的报销比例为80%;退休人员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(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),再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%。 13.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、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。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9年7月